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青岛海关网站4月9日消息,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因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被青岛大港海关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港关缉违字[2020]0018号显示,2018年9月5日,当事人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422720180000592565,申报品名为DL-蛋氨酸,数量为52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3621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总价为780000元人民币。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2930400000(出口退税率13%),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青岛大港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20]0018号
当事人:山东新和成氨基酸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珠江西三街02999号
海关注册编码:37079606NE
法定代表人:胡柏剡
2018年9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422720180000592565,申报品名为DL-蛋氨酸,数量为52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36210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总价为780000元人民币。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2930400000(出口退税率13%),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主要证据:
(1)出口报关单据;
(2)海关查问笔录;
(3)归类认定书;
(4)情况说明;
(5)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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