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2461元)÷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第二胎没有晚育假,女性分娩当年24周岁开始为晚育)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疗费
(1)确认生育就**身份后就**的**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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